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27號

原告 賴進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泳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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