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5號上訴人即原告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35,56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