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8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8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8950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明確之提示日。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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