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進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上開金額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