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4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頤璇 債務人 王僅筠 即 王海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