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49號原告 黃振榮 被告 李駿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56號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