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何林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鳳池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巷○弄○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