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士簡字第1577號、96年度簡上字第22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丙○○負擔五十分之二十九、甲○○負擔五十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錫芬附表┌────┬─────┬─────┬─────────┐│審級│項目│金額│備考│├────┼─────┼─────┼─────────┤│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土地複丈費│6,100元│聲請人預納│├────┴─────┼─────┼─────────┤│共計│10,950元│聲請人預納│├──────┬───┴─────┴─────────┤│總計│①相對人丙○○應賠償聲請人6,351元(10,│││950×29/50=6351)。│││②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219元(10,95│││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