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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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秉樺指定辯護人張貴閔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267號、第15268號、第15787號、第18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秉樺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 伍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吳秉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犯嫌疑重大,且所涉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逃亡歸避刑責可能性甚高,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100年12月
5日及101年2月5日、同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羈押期間將於101年6月4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劉惠娟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