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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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劉立中 (即 劉本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寶來地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7-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