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 張中一 即財團法人 蘇始然 先生獎學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蘇始然先生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蘇始然先生獎學基金會(下稱蘇始然基金會)之董事長,蘇始然基金會前經教育部於民國73年12月10日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業務需要,經蘇始然基金會董事會
8屆第4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第3、15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蘇始然基金會於73年12月10日經本院登記處許可登記後,其董事會固於105年12月5日決議修訂蘇始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條,有蘇始然基金會第11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出席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
15、17頁)。惟觀之捐助章程第3條之修正內容,僅係配合地方自治團體改制、政府組織改造而修改法人地址,另捐助章程第15條則係增加章程之修訂日期,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於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即得向該管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由教育部於105年12月30日以臺教社(三)字第1050183409號函許可變更前開捐助章程條文,亦僅函知蘇始然基金會向本院辦理變更登記,未陳明須向本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自明(見本院卷第16頁)。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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