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1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34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自民國97年5月7日起,在址設臺南市○○路○段○○○巷○號「臺灣鎮裕南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台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為南台公司開拓客源、販賣機油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反覆侵占南台公司帳款之犯意,自民國97年7月起,至同年11月止,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收款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收取客戶所給付予南台公司之貨款後,未按期繳回南台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予以侵占入己(詳細之收款時間、收款對象、收款金額詳如附表所示),甲○○以此方式侵占南台公司貨款共新臺幣(下同)44萬8040元。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南台公司代理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述。
㈢、卷附之南台公司人員雇用勞動契約書、被告自白書、侵占金額表各乙份在卷可參。
三、按所謂業務係指吾人於社會生活中所繼續經營之事務。查被告甲○○於附表所示時間,任職於告訴人南台公司擔任業務人員一職,並負責為告訴人公司拓展客源、販售機油及收取貨款之工作,是其所為代告訴人公司收取帳款之事務,即係被告在社會生活中所繼續經營之事務,而為從事業務之人,是被告持有告訴人南台公司應收貨款,即為基於業務上之關係而持有他人之物,其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且本件被告侵占附表所示之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行為,自前開時間持續將由客戶處收取之帳款挪為己用,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基於反覆實施同一業務侵占犯意而為,依被告之行為主觀犯意所為侵占如附表所示款項,乃係出於單一之犯罪故意,且係侵害告訴人南台公司之同一法益而實現相同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並行為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自應以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僅為一己之私,接續侵占告訴人公司貨款,所侵占之款項合計達44萬餘元,被告犯後已坦承全部犯行,然案發迄今被告仍尚未償還告訴人公司任何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收款時間│收款客戶名稱│侵占金額│├──────┼────────┼───────┤│97年7月某日│坤益車業機車行│10萬8000元│├──────┼────────┼───────┤│97年8月某日│日月昌機車行│3萬6000元│├──────┼────────┼───────┤│同上│春宏機車行│3萬6000元│├──────┼────────┼───────┤│同上│譽騁車業│9萬6000元│├──────┼────────┼───────┤│同上│富發機車行│1萬8000元│├──────┼────────┼───────┤│同上│大大輪機車行│3萬6000元│├──────┼────────┼───────┤│同上│新動力機車│1萬8000元│├──────┼────────┼───────┤│97年9月某日│春宏機車行│4萬0000元│├──────┼────────┼───────┤│同上│聖城機車行│4640元│├──────┼────────┼───────┤│同上│德堡車業│200元│├──────┼────────┼───────┤│同上│鴻宇機車行│5000元│├──────┼────────┼───────┤│97年10月某日│聖城機車行│2萬5000元│├──────┼────────┼───────┤│同上│樺成展業有限公司│1萬3200元│├──────┼────────┼───────┤│97年11月某日│冠輪機車行│1萬2000元│├──────┼────────┼───────┤│總計││44萬8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