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被告銢傑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7,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8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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