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53號聲請人即被害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配偶丙○○月、女兒丁○○、女婿戊○○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配偶丙○○月、女兒丁○○、女婿戊○○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之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所(臺南市○○區○○○00號)至少100公尺。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