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蔡顯宗 被告 呂得雄
呂文政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傷害之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前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112年2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
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