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五一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六七七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經該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將之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釋放出所,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七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甲○○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五、十六時許,在其臺北市○○區○○路二段一八一號四樓住處內,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時許,在臺北市○○區○○街○○○巷○○○號戲谷網咖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發現其為毒品調驗行方不明人口,而於同年月二十二日採尿送驗,經警將所採尿液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初步檢驗-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及確認檢驗-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後均呈鴉片類(嗎啡)、安非他命類(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因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九十九年四月八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
(二)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本院九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六七七號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七八號不起訴處分書。
三、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為同條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施用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起訴書雖認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予分論併罰,然被告既已自承係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見本院九十九年四月八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依卷內資料復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係分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被告係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之矯治處遇後,猶為本案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然其所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本案為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之二之規定,此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深元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