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70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永輝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