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2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燦煌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