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玉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