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435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泉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富姬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金泉企業有限公司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晉發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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