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44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15樓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住臺北市○○區○○路○○號15樓代理人 陳文瑜 住臺北市○○區○○路○○○號13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士華張榕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釋明對債務人張榕容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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