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431號債權人 魏月美 住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2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德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
0、AA0000000、A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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