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30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榮宗(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謝榮宗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交簡字第25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8年
5月27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1年10月15日某時許受不知情之施○聘僱前往楊○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住宅維修門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同年10月16日15時許、17日15時許兩度擅自進入上址住宅,徒手搬運竊取BLACK&DECKER充電式鑽/起子(價值新臺幣〈下同〉2,800元)、BOSCH電動曲線鋸(價值4,000元)、充電式刨刀(價值3,200元)等工具,得手後供為己用。嗣楊○於同年10月25日發現遭竊後詢問施○,施○追問謝榮宗,被告謝○始將上開竊得工具歸還予 楊宗正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2年10月27日死亡一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參本院審易卷第4、7至9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