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433號債權人 林筠嫺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振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CH462727本票之發票日為何,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葉泰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