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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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
10年確定,嗣經法務部於95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查受刑人因殺人案,經於90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本院審核結果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