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一五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二項中「拆除圍牆」、「填高二台尺」、「原告有權修建」各需費若干?「賠償金甲方該先付」,該賠償金為多少?
二、訴之聲明第三項中「一間房屋給我乙方專屬使用權」,該房屋價值若干?
三、訴之聲明第四項所列(一)、(二)、(三)項須費若干?
(四)項每月生活費若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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