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9歲
一弄二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乙○○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在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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