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九六號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 陳河泉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二六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四九六三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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