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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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上訴人 朱育德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白永濬 律師
嫪昕翰 律師被上訴人 羅元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間簽訂和解契約為債權行為或處分行為有再開辯論程序予以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蔡孟君
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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