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八六號甲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被告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第二項(一)最後一行「尚屬無據」應更正為「尚非無據」。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欄有如上之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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