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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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三號敬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宋明中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