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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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0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其父親欄所記載之父親姓名與被繼承人甲○○不符,聲請人應提出經戶政機關更正後之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子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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