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95號
98年度繼字第399號聲請人庚○○法定代理人丁○○
己○○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戊○○
甲○○聲請人 高文恩 法定代理人 林微卿
高明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明 林鈺茹林佑倫 是否為被繼承人丙○○之子女、其存歿情形,並提出林鈺茹、林佑倫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 王嘉鈺 是否亦欲聲請拋棄繼承,如是,其法定代理人甲○○、戊○○應以電話聯絡本股書記官後,親自到院補正拋棄繼承狀上聲請人欄部分之記載。
三、聲請人庚○○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己○○之印鑑證明。
四、聲請人乙○○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甲○○之印鑑證明。
五、聲請人高文恩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高明琛之印鑑證明。
六、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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