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0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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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行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極觀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夠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