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3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美惠黃安順黃美珠黃志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鄭亦琇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鄭亦琇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鄭亦琇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被繼承人鄭亦琇之繼承系統表。
㈤聲請人對黃安順、黃美珠等2人為全額無限定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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