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被 告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信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億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