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
被   告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信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億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5,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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