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42號
原   告  陳培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俊銘施吟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