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95年度金上訴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涉刑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10號判決無罪確定,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稱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屬不合法。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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