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丁○○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95年度上訴字第92號),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