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83號上訴人鳳陽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2月2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原訂95年12月20日上午9時15分辯論期日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鄔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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