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四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宗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佰壹拾肆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提起上訴時,雖曾委任 周平凡 律師,惟上訴人另於同年五月十一日具狀陳報解除委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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