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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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三六六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吳志宏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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