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丙○○
戊○○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送達代收人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