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甲○○○○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忠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淑娟 、 向旭椿 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玖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肆拾
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整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