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甲○○○○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忠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淑娟向旭椿 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玖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肆拾
   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整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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