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訴人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被上訴人 陳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萬9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