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47號
原告 賴韋帆
列原告與被告 支慧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力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47號
原告 賴韋帆
列原告與被告 支慧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