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402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61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慧娟書記官林賢慧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2年確定,於95年7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乙○○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6月28日10時許,在南投縣○○鎮○○路財神爺廟前旁之人行道上,見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該機車係甲○○於96年6月26日13時40分許,停放在南投縣○○鎮○○路11之7號前,遭不詳人士持自備機車鑰匙竊取之後,騎乘至該處停放)停放於該處,且機車鑰匙未予拔取之機會,即以啟動電源之方式予以竊取得逞,以作為平日代步交通工具;乙○○於竊取該部機車之後,即於當日晚上10時許,騎至南投縣○○鎮○○路○○○巷○○弄口停放;嗣於翌日晚上10時35分許,乙○○與不知情之友人 陳瑞坤 (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準備騎乘該部機車離開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機車鑰匙1支,因而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林賢慧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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