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50號
原   告 乙00000000
0、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0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666元,應繳裁
   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850元。
 (二)提出慶豐建材行及林森建材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須能
   辨別上開建材行究係獨資抑或合夥)及被告 李文生 之最近
   戶籍謄本(記載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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