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2107號
原 告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
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乙○○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1份在卷可按,然原告竟以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被告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