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58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繳款明細表之最後一筆紀錄債務人繳納8,002元,可用餘額0元,則債務人似無欠款事實,本件請求無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